第169章 此時應導引國際私法!(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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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出嵐國的法律,這種情況屬於情勢變遷,對方必須加錢。
而按桓塗國的法律……
該國官員素質極低,上來就罵:“加你媽……我朝沒有這樣的法律,依我們國的法律,這種事屬於天定活該條款。意思就是說,老天爺讓你活該,多餘的錢,你自己承擔。”
天突國的法律呢,則這樣規定:“只要你遲到,大宗貨物誤期送至,傷害了本國人的期限利益,一律處以五百兩銀子的罰款,至於原因,則在所不論。”
要是五分錢,那也罷了,誰也不會閒的蛋疼因這點小錢跟你打這官司浪費時間。
五百兩銀子,那可不是小數啊。
出嵐國皇商當然不願意賠這錢。
以他的身份,當然不缺這點錢。
但是這事敏感啊。
他以皇商的身份行商,如果被罰,到時人家會這樣說,出嵐國被罰五百兩。
罰一文都不行!
連累朝廷挨罰,丟這麼大的臉,這罪過誰受不的了!
其實波斯等國也有類似規定,不可延誤,延誤要罰錢。
現在事情就僵在這了。
幾方人士各執己見,根本就說不明白,惹焦躁了,互相謾罵,最後在離都長安城大打出手。
各自受傷。
因和梁國絕交,竟然惹出這麼多事。
不能走梁境,意味著不能走陸路,而只能被命運強迫走水路。
可是走水路適用的是另一套運貨模式。
貨交承運人。
貨過船舷轉移所有權。
以提單或倉單代替支付。
以朝廷信譽作保。
大離朝廷以銀票承兌。
海運商人要求按自己的原則來,陸運商人說你在放狗屁。
誰也說不清,最後有人提議:“人言大離皇帝聖聰燭照,才高八斗,有異術,同時還是法學天才,何不請他裁決?”
馬上有人附和:“對呀,咱們現在在人家的地盤,這般打來打去,成何體統?再打十年,甚至打出人命,也打不出結果,還不如聽大離皇帝陛下的!”
打架打的兇,達到一致意見倒挺快。
他們向禮部尚書投遞名刺(用木頭用的古代名片),提出自己的要求。
這些人全是貴族,雖然是外國人,但大離和外國聯絡甚密,禮官不敢懈怠,接了名刺,層層上報。
一直報到尚書大人那裡,他也不能決斷,只能投到丞相陳楓那裡。
陳楓也決斷不了這事,只好說:“這事只能聽皇帝的意見了。”
狄公也嘆道:“如果連皇上都解決不了這樁事體,那我估計,也沒人能解決此事了。”
蕭飛說:“關鍵是太亂了,跟繞口令似的。他說以這個為準,另一個人又說以那個為準,彼此又互相沖突,幾方各抒己見,這幫權貴又是誰也不讓誰的主,不打架就怪了。”
大離皇帝史斌為了普法,也為了向天下各國宣示大離國的威嚴,公開審理了此案。
六部九卿的主要官員全部旁聽此案。
新設的民事大堂人滿為患,外面更是擠滿了看熱鬧的百姓。
大離有兩大審判庭,一個是刑事,另一個是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