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章 守夜人,行議會監察權!變法改制!(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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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對,有了親家關係, 必須要避嫌。要讓他們離的特別遠。”
古代又沒有網際網路, 也沒有電話,聯絡起來不方便,光靠信使那可慢多了。
離的遠,也就很難結黨營私,中飽私囊了。
守夜人戒律中,本來就不許做生意,也不許介入到任何生意中。
其家人亦不許做生意。
否則只是沾了點邊,就難免會陷入利益糾葛中,自會有小人給他行賄。
現在史斌和蕭飛還要把戒律繼續完善。
蕭飛這麼聰明,聽著史斌說起21世紀的先進位制度,仍是聽的很累,很難接受。
因為實在是太激進了。
按照現在的《大離律》,以縣為例,縣令什麼都管。
上馬管軍,下馬管民。
管錢糧徵收,他還要管審理案件。偵查案子的事也得靠他。
除此之外,他還得迎來送往,接待其它縣的官員,為了自己的前途,還得打點上官。
如果他有狄仁傑的那樣的能力和人品,自然是能把所有事項都處理的井井有條。
可是這麼多工作實在太累了。
縣令也是人,也想休息。
普通人尚且沒人願意過997的日子,何況一縣父母官。
在皇城朝拜之時,縣令自然連個屁都算不上。
但到了他的一畝三分地,天老大,他老二。
撈夠了錢,他也想和美女爽。
還要安插自己家人享福。
如果可以不管政事,天天喝酒睡覺那就更好。
於是他就把手中的活計,分發給師爺以及手下打手去做。
這樣一來,把縣裡搞的烏煙瘴氣,那就不奇怪了。
而按照史斌的改革方案,縣令就別想過這種日子了。
他的擔子會輕些,但沒機會明目張膽的貪汙了。
按史斌的架構設想,縣令只管民政。
司法由專業法官來做。
偵查也由專業捕頭來做。
而最重要的事,增設了監督檢查權。
這最重要的權力,則守夜人和他們的守夜之僕擔任。
監察者,有權力出席並監督整個審判過程。
如發現適用法律有誤,或是程式有誤,或是斷案不公,有權力當庭糾正,並要求司法者換人重審此案。
監察者還有權力監督民間政令施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