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友在眾多清丈小隊長中雖然不算突出,但基本的能力還是有的。

他知道,絕不能讓秦觀文獨自一個被楊志才的人送去法院。倒不是擔心秦觀文的安危,而是怕半路上秦觀文又中了什麼圈套。

比如投靠了楊志才,成為了勳貴及大地主這一邊的人,然後在法院斥責田稅改革之事。

同時,為了取得楊村百姓的信任,他又讓三位在清丈田畝中表現出較高威望的普通百姓隨同。

楊志才作為原告,小蓮作為重要證人,自然也是要去的。

等這些人一走,楊村“清丈專員睡著地主老爺小妾”之事才算是告一段落。

百姓們對清丈專員仍抱有懷疑態度,不僅沒有了之前的熱情,甚至村裡的未婚女子、小媳婦也都躲了起來,不再露面。

但好歹是沒有人再當著他們的面說怪話了。

鄭明友知道,想要進一步消除百姓對他們的誤會,還得等上元縣法院對秦觀文的判決結果出來才行。

···

秦觀文被送到上元縣法院時,已經天亮。

因為案件涉及到清丈專員,被要求加急審理,故定在下午開庭審判。

利用上午的時間,上元縣法院檢察官聯合巡捕對該案件進行了一定的瞭解,發現秦觀文或許有被設計陷害的可能,但現有證據卻無一能證明其清白,反倒是楊志才這邊告他強鹼小蓮的人證、物證充分。

因為在十二月一日朱媺娖就發出了相關聖旨,凡涉及田稅改革之案件,易速判不易拖延。

於是下午,在三十三位聽審團成員的見證下,上元縣法院對此案做出了審理及判決。

“《大明律》,強鹼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鹼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因為大明法院如今還有著向百姓普法的責任,故每次審判,法官都會盡量講述相關法律。

此番秦觀文被告為強鹼罪,故法官便將《大明律·強鹼》相關的三條律法都念了出來,並做出瞭解釋。

其中最後一條中的“雖和同強”,意思就是,即便十二歲下的幼女同意配合發生關係的,男子亦會被判為強鹼罪。

可以說,神州自漢代有強鹼罪之始,對強鹼罪犯幾乎都判的是重刑。唯有唐朝此類刑罰最輕,只判徒刑兩年半。

大明法院聽審團制度,實行不過數月,選擇的都是本縣各行各業的名望之輩。因為聽審團只具有聽審資格,而不是陪審員。

所以,當法官宣判時,聽審團都安靜地聽著。

只有被告席位上的秦觀文,滿臉絕望與後悔。

“經審理,秦觀文強鹼楊志才妾室吳小蓮證據確鑿,故我上元縣法院第一法庭判秦觀文絞刑,緩期三個月執行。

若有不服,可向應天府法院上告。本案審判完結,散庭!”

“我不服!”秦觀文又掙扎大叫起來,“法官大人,我真的是被陷害的!我要上告!”

法官看著他道:“你會被關在上元縣監獄三個月,在此間有權利約見家人。若想上告,可讓家人請訟師替你上告、辯護。”

說完離開。

秦觀文聽了再次露出了絕望之色。

他雖是南京市民,讀了些書,可從父親病逝後家勢就迅速衰敗下來。如今只有一位四五十歲的老母,家中雖不說一貧如洗,卻也沒什麼錢,不然也不會二十好幾還沒娶媳婦。

自從法院新政實施以來,雖然訟師增多,可請訟師所需的費用卻並沒有降低多少。以他家中的情況,想要請好的訟師上告,簡直不可能。

何況,秦觀文也知道,他這個案件想要平反很難——楊志才既是故意給他下圈套,又怎麼會留下證據讓他翻身呢?

聽審團的大部分人也都離開了。

這些人中沒有誰同情秦觀文,反而都露出了厭惡之色。顯然,秦觀文已經被認定為強鹼犯,以及利用權力欺壓百姓的惡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