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章《明昌律義》(第1/2頁)
章節報錯
完顏璟這麼關心《明昌維新變法行政軍事民事條例》此書的原因,還是此書有著艱鉅的任務。
在古代沒有電話電報的時代,朝廷要實施新政,要變法,除了京城的官員能瞭解朝廷的大政方針與思路外。
地方各級官員因為距離限制會一眼抹黑,對於朝廷的變法政策與思路一概不知。
但地方官員為了迎合朝廷變法,就會在地方亂搞一氣。
最後朝廷實施的跟地方實施的政策完全匹配不到一起。
朝廷的新政也執行不下去。
所以完顏璟讓人編寫這本書,就相當於說明書和指導書一樣。
就是讓地方官員別亂搞,書中教你怎麼做,你就怎麼做。
書中不讓做的,你就別做,一切與朝廷大政接軌。
只有各級官員都瞭解了朝廷的大政思路後,全國各地才能將力量使到一塊去。
完顏璟在移刺履應下之後,又問刑部尚書完顏守貞道:“新律法編寫的怎麼樣了?”
刑部尚書完顏守貞回道:“新律法,臣以及大理寺參考了《唐律疏議》《宋刑統》,以及國朝之前的《皇統制條》《續降制書》《大定重修制條》。
以此五書為本重新整理,以時既定,現在已經全部歸納為本,就等陛下準儀了。”
完顏璟這一次倒比較滿意刑部的效率。
金國的法律一直不全面,金國初年間根本沒有法律,全部是按軍法來做管理。
但軍法本就是軍隊的法律不適合民間實施。
直至金熙宗時期頒佈了第一部金國的法律《皇統制條》。
但《皇統制條》也不全面,其實《皇統制條》又稱制書,翻譯過來就是皇統皇帝制定的命令。
《皇統制條》頒佈後金國便一直以《皇統制條》為律法管理全國。
但後來發現《皇統制條》不全面,很多事情都解釋不清楚,對民間桉件多成阻礙。
所以海陵時便在《皇統制條》上重新編寫了《續降制書》。
從此以後金國一直都是《皇統制條》與《續降制書》二者並用。
但海陵編寫的《續降制書》也不全面。
《續降制書》其實就是海陵對《皇統制條》的修改與新增,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制”與“條”這兩個非“律”與“義”。
《皇統制條》與《續降制書》,這兩個其實就是皇帝頒佈的制度與命令。
官員與軍隊用制度與命令才合適,民間百姓用制度與命令管理就明顯不對。
所以在大定二十二年,完顏雍在這兩者的基礎上重新編寫頒佈了《大定重修制條》。
《大定重修制條》的頒佈讓各級官員可以做到依制依令行事管理。
但還是那句話,《大定重修制條》依舊不是律義。
雖然在管理上做到了合格,但在民事刑法桉件上並沒有給出準確的依據。
全憑地方官主觀判決。
什麼事情屬於犯法,什麼事情不屬於犯法,犯法之後怎樣量刑怎樣處罰,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歷史上原主登基後,因為外無戰爭,承平日久,這類民事桉件越發顯的突兀。
所以原身為解決這個問題便召叢集臣以《唐律疏議》《宋刑統》為藍本新修《明昌律義》的法典。
《明昌律義》也是金國曆史上第一個裁定以律為準,即“準律文修定”,的全面性法律法典。
只不過此書耗時太久,直至泰和年間才編寫成功,因此便改名叫《泰和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