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此同時。

學法聯盟論壇。

隨著秦牧這句話的出現,時刻關注著摹擬庭審的網友們再次沸騰了。

「論壇裡有沒有大佬?能不能來給我解釋一下,up剛才說的這句話啥意思?」

「對面律師真的有幾把刷子,我還以為塵埃落定了。」

「說幾不說把,文明你我他。」

「我剛剛找度娘查了一下,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解釋太雜了,誰能給我翻譯翻譯?」

「......」

網友們都很激動,帶著極強的求知慾瘋狂發帖。

對方律師已經解釋了什麼叫做法律作為入罪的依據。

但……

秦牧提出的這句話,卻讓不少人有些費解。

這裡面的每個詞他們都明白。

可連起來就顯得有些晦澀

難懂了。

好在沒過多久。

論壇裡就冒出了一個自稱刑法學教授的人。

開了個帖子,專門講解秦牧所說的這句話。

「要理解up這句話,就必須要先明白法律的本質,法律並非是非黑即白,而是一種平衡和折中的學問。」

在帖子裡。

這個網友先是將前半句話解釋了一遍。

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講的是用是否侵犯了法益來決定是否有罪。

舉個例子。

張三持刀要殺李四,結果卻被李四反殺。

用法益的理論分析,那就是張三試圖侵犯李四的生命權。

結果卻是李四技高一籌,將張三的生命權給剝奪了。

對方試圖危害李四的生命權,李四侵害了張三的生命權。

生命權對生命權。

兩者是對等的。

因此。

從法益上來說,李四的行為是正當的,完全符合正當防衛。

再舉個例子。

張三尾隨某女子,試圖行不軌之事,該女子不斷掙扎反抗。

路過河邊的時候。

趁機將張三踹入河中,張三溺亡。

在這個案子裡。

張三試圖侵犯女子的身體自由權,該女子的反擊侵犯了張三的生命權。

身體自由權對生命權。

明顯是生命權高於身體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