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六章 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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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此同時。
學法聯盟論壇。
隨著秦牧這句話的出現,時刻關注著摹擬庭審的網友們再次沸騰了。
「論壇裡有沒有大佬?能不能來給我解釋一下,up剛才說的這句話啥意思?」
「對面律師真的有幾把刷子,我還以為塵埃落定了。」
「說幾不說把,文明你我他。」
「我剛剛找度娘查了一下,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解釋太雜了,誰能給我翻譯翻譯?」
「......」
網友們都很激動,帶著極強的求知慾瘋狂發帖。
對方律師已經解釋了什麼叫做法律作為入罪的依據。
但……
秦牧提出的這句話,卻讓不少人有些費解。
這裡面的每個詞他們都明白。
可連起來就顯得有些晦澀
難懂了。
好在沒過多久。
論壇裡就冒出了一個自稱刑法學教授的人。
開了個帖子,專門講解秦牧所說的這句話。
「要理解up這句話,就必須要先明白法律的本質,法律並非是非黑即白,而是一種平衡和折中的學問。」
在帖子裡。
這個網友先是將前半句話解釋了一遍。
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講的是用是否侵犯了法益來決定是否有罪。
舉個例子。
張三持刀要殺李四,結果卻被李四反殺。
用法益的理論分析,那就是張三試圖侵犯李四的生命權。
結果卻是李四技高一籌,將張三的生命權給剝奪了。
對方試圖危害李四的生命權,李四侵害了張三的生命權。
生命權對生命權。
兩者是對等的。
因此。
從法益上來說,李四的行為是正當的,完全符合正當防衛。
再舉個例子。
張三尾隨某女子,試圖行不軌之事,該女子不斷掙扎反抗。
路過河邊的時候。
趁機將張三踹入河中,張三溺亡。
在這個案子裡。
張三試圖侵犯女子的身體自由權,該女子的反擊侵犯了張三的生命權。
身體自由權對生命權。
明顯是生命權高於身體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