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有二十幾個罪名以前的影片裡講過,這次up就不講了。」

看著鏡頭,秦牧簡單講述了一下更新計劃。

一期影片······

顯然無法將這些複雜的案子給講完,只能多分幾期。

而他今天這期影片重點講解的······

主要是今日出現的幾個冷門罪名。

比如說先前的招搖撞騙罪、合同被騙罪、非法採礦罪、虐待罪等等。

其中。

某一個被告被公訴人控訴長期以來,對其三百斤的妻子限制經濟自由,動輒言語攻擊,暴力毆打,構成了虐待罪。

虐待罪,也就是世人最為熟悉的家暴行為。

法律上。

並沒有家暴罪一說。

所有的家暴行為,都可以歸納為虐待罪。

指的是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這條罪名······

專門針對的是家庭成員。

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

通常來說。

家庭成員有四類。

一是婚姻關係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

二是血緣關係引起的家庭成員,包括因直系血親關係而聯絡起來的父母、子女、

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

三是由收養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

四是基於現實情況,日積月累之下的家庭成員。

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著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願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

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

也只有在針對這四類人實行毆打、謾罵等行為的時候,才構成虐待罪。

其他時候構成的都是故意傷害罪或者侮辱罪。

這個罪名······

通常是親告罪,即不告不理。

除非對家庭成員造成了重傷、殘疾等行為,公安機關才會介入。

其他時候······

公安機關是不會輕易介入家庭矛盾的。

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