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八章 家暴行為,虐待罪!(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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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二十幾個罪名以前的影片裡講過,這次up就不講了。」
看著鏡頭,秦牧簡單講述了一下更新計劃。
一期影片······
顯然無法將這些複雜的案子給講完,只能多分幾期。
而他今天這期影片重點講解的······
主要是今日出現的幾個冷門罪名。
比如說先前的招搖撞騙罪、合同被騙罪、非法採礦罪、虐待罪等等。
其中。
某一個被告被公訴人控訴長期以來,對其三百斤的妻子限制經濟自由,動輒言語攻擊,暴力毆打,構成了虐待罪。
虐待罪,也就是世人最為熟悉的家暴行為。
法律上。
並沒有家暴罪一說。
所有的家暴行為,都可以歸納為虐待罪。
指的是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這條罪名······
專門針對的是家庭成員。
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
通常來說。
家庭成員有四類。
一是婚姻關係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
二是血緣關係引起的家庭成員,包括因直系血親關係而聯絡起來的父母、子女、
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
三是由收養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
四是基於現實情況,日積月累之下的家庭成員。
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著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願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
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
也只有在針對這四類人實行毆打、謾罵等行為的時候,才構成虐待罪。
其他時候構成的都是故意傷害罪或者侮辱罪。
這個罪名······
通常是親告罪,即不告不理。
除非對家庭成員造成了重傷、殘疾等行為,公安機關才會介入。
其他時候······
公安機關是不會輕易介入家庭矛盾的。
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