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我方當事人唐歲明是在警方出警緝拿之前,主動前往自首的,符合自首情節。

「且在到案之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主動交待了其他人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減少了社會危害,應當予以大幅度減刑。」

「而廖向銘......被緝拿之後,同樣如實供述,減少了公安機關的偵破難度,積極認罪伏法,願意承擔相應的刑罰。」

「按照刑法,兩人都可以減免相應的刑期,給予他們從新改過的機會。

法庭上。

張瑋侃侃而談,據理力爭,一直在強調己方值得減刑的情節。

而公訴人......

則是就唐歲明和廖向銘的罪行,繼續控訴道:「唐歲明在過去十三年的時間裡,從事了多項違法犯罪活動,對社會造成了難以估量的危害。

「我院認為,即使他存在積極自首、檢舉揭發的情節,依舊不足以對其從輕判處。」

按照訴訟法。

減刑應當在判決宣佈之前,量刑階段對其原有刑期進行加減。

比如說。

唐歲明的總刑期累計起來,超出了三十五年,實際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下。

若法院判定刑期為二十五年,那減刑就是在二十五年的刑期基礎上進行減免。

並不是在總刑期上面減免。

不然的話......

他超出了三十五年累計刑期,減個兩三年,也很難減少到三十五年之下。

「審判長,我方並不同意公訴人的觀點。」

張瑋深吸了一口氣,繼續反駁道:「我方當事人雖然做了諸多危害社會的事情,但其認罪態度良好,按照《刑法》,屬於'應當'予以減刑情節。」

「且我方不存在之罪大惡極的惡劣情節,不應當剝奪他們依法獲得減刑的權利......」

面對公訴人。

張瑋沒有絲毫慌亂,始終圍繞減刑領域的幾個核心觀點來辯論。

法律規定。

除非那些犯罪情節惡劣的,才不允許減刑,其他人都有減刑的自由權。

......

晉城。

養老院。

院子裡。

「張瑋這小子確實有兩把刷子,我一個外行都看出他很牛逼了。

宋天成看著投影螢幕裡的畫面,大大咧咧的評價道。

周圍的老人們深以為然的點了點頭。

張瑋的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