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章 張瑋火了!(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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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我方當事人唐歲明是在警方出警緝拿之前,主動前往自首的,符合自首情節。
「且在到案之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主動交待了其他人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減少了社會危害,應當予以大幅度減刑。」
「而廖向銘......被緝拿之後,同樣如實供述,減少了公安機關的偵破難度,積極認罪伏法,願意承擔相應的刑罰。」
「按照刑法,兩人都可以減免相應的刑期,給予他們從新改過的機會。
法庭上。
張瑋侃侃而談,據理力爭,一直在強調己方值得減刑的情節。
而公訴人......
則是就唐歲明和廖向銘的罪行,繼續控訴道:「唐歲明在過去十三年的時間裡,從事了多項違法犯罪活動,對社會造成了難以估量的危害。
「我院認為,即使他存在積極自首、檢舉揭發的情節,依舊不足以對其從輕判處。」
按照訴訟法。
減刑應當在判決宣佈之前,量刑階段對其原有刑期進行加減。
比如說。
唐歲明的總刑期累計起來,超出了三十五年,實際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下。
若法院判定刑期為二十五年,那減刑就是在二十五年的刑期基礎上進行減免。
並不是在總刑期上面減免。
不然的話......
他超出了三十五年累計刑期,減個兩三年,也很難減少到三十五年之下。
「審判長,我方並不同意公訴人的觀點。」
張瑋深吸了一口氣,繼續反駁道:「我方當事人雖然做了諸多危害社會的事情,但其認罪態度良好,按照《刑法》,屬於'應當'予以減刑情節。」
「且我方不存在之罪大惡極的惡劣情節,不應當剝奪他們依法獲得減刑的權利......」
面對公訴人。
張瑋沒有絲毫慌亂,始終圍繞減刑領域的幾個核心觀點來辯論。
法律規定。
除非那些犯罪情節惡劣的,才不允許減刑,其他人都有減刑的自由權。
......
晉城。
養老院。
院子裡。
「張瑋這小子確實有兩把刷子,我一個外行都看出他很牛逼了。
宋天成看著投影螢幕裡的畫面,大大咧咧的評價道。
周圍的老人們深以為然的點了點頭。
張瑋的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