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六章 合議庭的討論,判決出爐!(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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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和之前的一樣。
張瑋見狀,也隨之上前,為己方當事人辯護道:“尊敬的審判長,各位審判員,在此案中,我方當事人和趙德柱等老人關係特殊。”
“老人們所偷取的南瓜,他們固然知情,但卻是念及老人們腿腳不便,無法前往鎮上,因此代勞幫忙出售南瓜。”
“這是出自父子天倫,且南瓜雖屬犯罪所得,但金額不大,罪行較輕,使用的條例應當是拘役,而非有期徒刑。”
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
是對趙富貴等賣瓜者,按照賣瓜的數量多少判處65人一年至一年零三個月的有期徒刑。
對於這種犯罪……
他的建議,其實是將其轉改成拘役,而非緩刑。
在對於犯罪的判處上,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緩刑這幾類。
其中最輕的刑罰是管制。
針對的是犯罪行為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人。
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通常是處以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管制。
而趙富貴等人的行為……
是明知贓物的情況下,持續販賣出售,無法爭取到管制。
最適合的……
就是拘役。
拘役通常是在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
關押在看守所,但每個月可以有兩天的回家時間。
和緩刑的漫長考核期有著顯著的不同。
拘役的時間短,沒有考察期,擁有兩天回家的自由。
而且。
拘役和有期徒刑、緩刑有個最大的區別,那就是拘役在刑滿釋放之後,是不計算在累犯之中的。
而判處緩刑的,再次犯罪,將視作是累犯。
即犯罪後,將從重、從嚴處罰。
所以。
總的來說,他的辯護方向是將趙富貴等人的刑期降低至一年以內的拘役。
“此外,我方當事人身處農村,家中尚有留守兒童……”
再接著。
他從家庭情況、對農村的優待、對普遍留守情況的角度入手,申請法院審判兼顧人情。
“這次應該……不會出甚麼簍子了吧?”
陳述完觀點後。
他心有餘悸的擦了擦冷汗,不動聲色的看了眼旁邊的趙富貴等人。
發現趙富貴等人現階段都很老實。
並沒有什麼要表現和發揮的慾望。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這裡是趙富貴等人在鎮上市集裡售賣南瓜,且向人聲稱南瓜是他們自己所種的證人證詞、口供、執法記錄儀拍攝的影片……”
很快。
庭審再次進入了舉證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