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

針對涉嫌犯罪的人員,在審判的時候有好幾個從輕審判的考量。

第一,就是視其認罪表現。

若是表現良好,積極認罪,則可以酌情減輕刑罰。

當然,那些十惡不赦的,比如說故意殺人罪不在此列。

第二,則是有重大立功表現。

比如說舉報同夥,幫助警方或者社會,做出了重大貢獻的。

第三,則是初犯。

第一次犯罪,以前沒有犯罪前科的,通常可以獲得從輕發落的機會。

而一旦有犯罪前科……

將會從重判處,三至十年的刑期,至少會在五年以上!

第四,則是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

之所以設定這一類減刑……

主要還是鼓勵那些正在實施犯罪的人回頭是岸,懸崖勒馬。

而高峰的這個案子……

很明顯,不屬於犯罪未遂。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其故意造成,實施了這一行為,便構成了犯罪。

即便沒造成後果,也屬於重大犯罪。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而且。

高峰在這個案子裡,故意隱瞞真相,直到被逼無奈才承認了罪責。

這屬於嚴重的隱瞞不報,犯罪逃逸。

嚴格來說,這次的刑罰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而高峰從這一點來說,至少要加個一至二年的刑罰。

高峰聽完他的話,點了點頭。

但目光卻閃爍了一下。

“肅靜!”

審判席上。

法官和另外兩個審判員對視了一眼,神色之中都帶著些許無奈。

因為……

這是他們本月第四次開庭看到秦牧了。

鐵打的法庭,流水的秦牧。

每一次秦牧都站在那個原告席上,而被告席上的人……

則不盡相同。

剛開始還是幾個婦女,後面直接一個公司。

這一次……

原本是一棟樓的業主來著。

後面若不是找出了拋物者,更改了被告,這次的被告席恐怕都站不下了。

“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