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八章 現場算刑,十五年刑期(第1/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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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法拘禁的量刑……
情節一般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則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司法解釋中。
需要有人重傷或者死亡,才構成情節嚴重。
所以。
持刀男子的這項行為,大機率判處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第三,你剛才多次恐嚇、威脅、侮辱醫務工作人員,還構成了侮辱罪。”
秦牧望著持刀男子,接著分析。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原本。
一般的侮辱、謾罵等行為,都不構成侮辱罪。
平時的口角之爭,實在是太正常了。
可是持刀男子……
在公眾場合,公開侮辱,直接將事件的性質,提升了一個檔次。
“公然”,是侮辱罪定罪的一個重要依據。
這次的事件。
發生在醫院大廳,屬於公眾場所。
加上湊熱鬧的人,加起來有上百人。
在多人“見證”的情況下,持刀男子多次對醫院展開言語攻擊,對醫生進行人格侮辱。
都足以構成侮辱罪。
不過……
侮辱罪屬於自訴案件。
告訴的才處理。
如果院方及醫生覺得這不是侮辱,沒有提出的話,便不構成此罪。
“第四,你手上這把刀……比一般的水果刀還要大一些,應該屬於管制刀具了。”
說到這裡。
秦牧指了指持刀男子手中的刀,神態從容的說道:“手持管制刀具,進入公眾場合,構成了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這個罪名……
其實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曾經遇到的那個外賣小哥,就是因為這個罪進去的。
只不過那個外賣小哥是因為吐痰。
而持刀男子是因為持械。
刑法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具備危及公共安全行為的,便構成此罪。
這個罪名屬於行為犯。
即不需要有嚴重後果。
只要存在該行為,便構成該罪名。
持刀男子就算沒有行兇,但持刀進入鬧事,也依舊構成了該罪。
按照刑法,情節一般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