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非法拘禁的量刑……

情節一般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則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司法解釋中。

需要有人重傷或者死亡,才構成情節嚴重。

所以。

持刀男子的這項行為,大機率判處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第三,你剛才多次恐嚇、威脅、侮辱醫務工作人員,還構成了侮辱罪。”

秦牧望著持刀男子,接著分析。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原本。

一般的侮辱、謾罵等行為,都不構成侮辱罪。

平時的口角之爭,實在是太正常了。

可是持刀男子……

在公眾場合,公開侮辱,直接將事件的性質,提升了一個檔次。

“公然”,是侮辱罪定罪的一個重要依據。

這次的事件。

發生在醫院大廳,屬於公眾場所。

加上湊熱鬧的人,加起來有上百人。

在多人“見證”的情況下,持刀男子多次對醫院展開言語攻擊,對醫生進行人格侮辱。

都足以構成侮辱罪。

不過……

侮辱罪屬於自訴案件。

告訴的才處理。

如果院方及醫生覺得這不是侮辱,沒有提出的話,便不構成此罪。

“第四,你手上這把刀……比一般的水果刀還要大一些,應該屬於管制刀具了。”

說到這裡。

秦牧指了指持刀男子手中的刀,神態從容的說道:“手持管制刀具,進入公眾場合,構成了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這個罪名……

其實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曾經遇到的那個外賣小哥,就是因為這個罪進去的。

只不過那個外賣小哥是因為吐痰。

而持刀男子是因為持械。

刑法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具備危及公共安全行為的,便構成此罪。

這個罪名屬於行為犯。

即不需要有嚴重後果。

只要存在該行為,便構成該罪名。

持刀男子就算沒有行兇,但持刀進入鬧事,也依舊構成了該罪。

按照刑法,情節一般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