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島聽完了事情員原委。

將目光投向了桌子上的外賣上。

外賣盒已經開啟,黃燜雞米飯裡面正好有一口濃痰和幾塊雞肉混在了一起。

若不仔細看的話,還真分辨不出來。

只不過……

沈島指著外賣,忍不住說道:“這個外賣小哥的做法的確有點噁心,還沒素質,但……和投毒應該扯不上關係吧?”

在我國。

的確有投毒罪這個罪名,指的是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但秦牧報的這個案子……

他怎麼看都只能算是一起民事糾紛,和投毒罪這種刑事罪名掛不上鉤。

“對方在你的外賣裡吐痰,嚴格來說,屬於汙染他人食物、損害他人財物的行為,可以進行教育,賠償相應損失,執行2000元以下的民事賠償。”

對方之所以敢做這種行為……

估計也是覺得吐口痰沒什麼大不了的,頂多是重新賠償一份十幾塊錢的外賣。

然而……

秦牧卻搖了搖頭,十分認真的說道:“沈隊,這件事並不是簡單的汙染食物行為,對方已經切切實實構成了投毒罪,準確的說,是投放危險物質罪。”

沈島一愣。

他從事了這一行這麼多年,還是頭一次聽說吐口痰也能構成投毒罪的。

“投放危險物質罪,在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有規定,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當著沈島和其他幾個民警的面,秦牧將他這個法條背了出來。

一字不差。

沈島聽後,若有所思的點了點頭。

他雖然記不太清,但這條刑法的大致含義他還是瞭解的。

有兩個構成要件,一個是投毒的行為,投放的物質需要是有毒、危險物質。

第二個則是危害了公共安全。

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若是隻危害了公共安全,那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是隻有投毒,那就是單純的故意殺人罪。

對方只是吐了口痰。

總不可能……

真能構成投毒罪吧?

在他思考分析的時候。

秦牧繼續說道:“沈隊,我嚴重懷疑,對方的痰液裡,存在傳染病病原體,申請對他的痰液進行化學檢驗!”

沈島愣了一下,猛然間醒悟了過來。

這個罪名裡,包含了傳染病病原體物質!

簡單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