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章 實不相瞞,我們都是被告(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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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天後。
張瑋律師事務所。
在接下了梁書齊的案子後,張瑋便前往了一趟看守所。
看望了當事人。
並且和當事人講明瞭辯護流程,以及需要一些注意事項。
格外叮囑,讓他當庭不要胡亂操作。
同時。
為了將定刑歸於過失投毒,他查閱了諸多資料。
列舉了足足數頁的對方律師可能質證的問題,預先準備好回答的內容。
一般來說。
刑事案件的對方律師,都是公訴人,也就是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將會列舉出各種犯罪證據,指認被告的犯罪事實。
而他作為被告的辯護律師,需要做的就是對這些證據進行反駁。
爭取法官和審判團的認可。
將刑罰定為過失投毒。
這樣一來,極有可能可以爭取到三年的刑期。
而公訴機關起訴的證據……
顯然會將梁書齊的犯罪事實,定性為故意投毒。
故意,指的是主觀上明知可能導致不良後果,依舊執行該行為。
就像是帶著一小包炸藥,去坐火車。
你雖然沒有想炸火車,沒有造成任何危害,但這種行為已經完全構成了爆炸罪。
主觀上還是故意的,而非過失。
因為這種行為……
是你自發做出的,並且以正常人的思維,明知帶炸藥去火車上有危險。
就如同這次梁書齊吐痰的案子一樣。
明知道自己感冒,對方若是吃了外賣……
極有可能也會染上感冒,但依舊執行了該行為。
因此。
他這次的辯護難度,其實一點都不低。
此外。
他也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列舉出了許多質疑點。
比如說,痰液記憶體在傳染病病原,是否真的會造成感冒的傳播,危害他人健康。
梁書齊的行為,只是報復噁心對方,而非是刻意傳播感冒病原,不能算是故意投毒等等。
法庭辯護,就是彼此尋找對方證據的漏洞,進行質疑。
精益求精。
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產生。
所以即便是十惡不赦的殺人罪犯,也需要有人來為他辯護,這是法理上的正義。
“總算搞定了。”
事務所,下午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