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土地兼併?(三)地主和佃戶的關係(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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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頓了一下,繼續說:
“宋代若是佃農和田主起衝突,雙方各自觸犯法條,佃農加一等治罪,田主應判杖罪以下則不治罪,犯有流放以上罪行,則減一等治罪。地主若是打死佃農,不判死刑,甚至也不刺配,只是發配到臨近州流放。”
汪汝淳點點頭:“李大人說得不錯,以汝淳所知,宋代甚至不允許佃農控告田主犯罪,若是控告,則佃農本身便有罪。”
李之藻用欣賞的目光看了一眼汪汝淳,頷首拈鬚:“南宋時便有這等例子,田主周竹坡釀私酒,被佃農告發,結果判處周竹坡八十杖,可出錢贖免杖刑。那告發周竹坡的佃農卻被打了一百杖。”
他繼續說道:
“到元代,田主打死佃農,連流放都不需要,只判杖責,再加燒埋銀五十兩”
朱由檢陷入疑惑中,若是按他們這樣說,明代的地主和佃農在法律上幾乎平等。
而且這種變革就是從明太祖時期確立的。
但這和自己原本有的印象大為衝突,他陷入思索中。
終於想到了什麼。
他當初的印象應該是見有人曾經論述過《大明律》中對僱工人身份的規定、
僱工人若對主人犯罪,加重處罰。
如果是主人打傷僱工人,則減輕處罰。
如果主人不小心打死僱工人,也不會判死刑,而只是判處杖刑一百加流放三年。
只有在故意殺害僱工人的情況下,才會判處絞刑。
難道這佃農和僱工人的身份還有區別?
他把自己的疑問向李之藻提了出來。
李之藻對皇帝有這種疑問很奇怪,他皺眉說道:
“佃戶是佃戶,僱工人是僱工人,在大明一直就是兩回事。佃戶和田主簽訂的契約是租用田地。佃戶付田租,就如房客租賃房屋,給房租一般。但房客自然不是房東的僱工人。
“僱工人和家主簽訂的契約則是長時間比如十年內可供役使。這完全不一樣”
汪汝淳在一旁補充:
“而且若只是短期僱傭的短工,那便是按照凡人平民論處。”
“至於佃農,除非他本來就是主人家的僕役,然後再租借主人家田地耕種。否則身份便是凡人平民。最多是和田主見面時,遵循以少見長之禮。”
朱由檢聽李之藻和汪汝淳說了半天,覺得在這方面以自己的知識,確實也提不出更多的反對,只得道:
“縱使如你們所說,我朝地主和佃戶身份差別不大,那雙方既已定約,佃戶按約交租,田主按時收租便可,這又有什麼辛苦煩難的?”
汪汝淳和李之藻都笑了,一直在旁邊聽著的羅雅谷也笑了。
他們似乎都在對朱由檢的天真發笑。
天真到了有些讓他們不知道說什麼好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