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一人得道,仙及雞犬(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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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顧轍這麼有手腕的老闆,明察秋毫洞明燭照,又不可能“一人坐牢全家享福”,把贓款拿穩拿久拿住。
顧轍也笑了,隨和反問:“對了,你怎麼想到調到刑庭的,跟潘姐在民三庭審體面案子不好麼?”
秦暖很是得意地賣弄:“那不一樣,民三庭已經有潘姐那麼強的實力派了,也用不上我處理疑難雜症啊,我也沒這本事。
刑庭訴訟費低不出成績,但刑庭可以允許助理審判員擔任審判長啊,我要不是來刑庭,就我這過完年剛拿到助理資格的菜鳥,能像今天這樣一個人審案子麼?”
顧轍一想也對。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式獨任審理。”
第44條又規定:“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
所以,在民事案件領域,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審判長必須是“審判員”職稱級別以上的。
剛來前幾年的新法官,沒摘掉審判員前面的“助理”二字前,是不可能在民事領域當審判長的。
行政訴訟領域,也有類似的條款規定。
唯有刑事訴訟在這方面跟民事、行政都不一樣。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助理審判員可否作為合議庭成員並擔任審判長問題的批覆》,“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透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
所以,刑庭的助理審判員是能當審判長、也能單獨審案子的,可以不用給轉正的審判員打下手。
(注:目前我國對於刑事訴訟領域、助理審判員能獨任審案的相關規定,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175條:
審判長由審判員擔任。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透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並可以擔任審判長。
但是,這個司法解釋是2012年11月5日透過的。書中才2004年4月,所以當時適用的還是1983年5月25日透過的老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助理審判員可否作為合議庭成員並擔任審判長問題的批覆》。
兩者內容其實沒變,新解釋只是把零散的舊解釋歸納總結起來。新解釋2012年11月5日透過後,舊解釋於2013年1月14日廢止。)
顧轍也是對法律非常懂行的,只是略聽半句,立刻就對秦暖這個小學渣微微刮目相看了。
沒想到這傢伙雖然讀書不如潘筱婷厲害,死記硬背過法考需要取點巧。但是在為自己前途謀劃方面,倒是一點都不含糊,
很會利用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的條款,找卷得相對不激烈的藍海領域發展。
顧轍嘴角不由自主露出一絲懂行的邪惡笑意:“你可以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助理審判員可否作為合議庭成員並擔任審判長問題的批覆》玩得很溜嘛。”
而秦暖原本還是有一兩分僥倖顯擺的心態的,那種感覺,就像是一個司法考試培訓班的小學生,想在授課老師面前展示自己的學習成果。
搞法律的人嘛,這也是難免的。比如二十年後的厚大法考班,多少人每天拿著偏題怪題請教張三,就想露個臉裝個逼。
結果,聽顧轍反應這麼快,只是一句話之間,就點出了自己鑽空子引用到的司法解釋,秦暖不得不再次佩服得五體投地。
她擅用這個解釋,那可是處心積慮運籌了很久的,查了好多檔案,才為自己的前途規劃得那麼好。
可顧老闆是事先不知情的,今天臨時來旁聽案子、閒聊提到這個話題,他都能瞬間反應過來,那水平和智商簡直是沒誰了。
這得是多老的積年陰險律師反應速度啊,這種人偏偏還是一個要去斯坦福搞科研的科學家,簡直變態嘛。
唉,從計策到法務佈局挖坑下套,到科研管理親自研發,似乎顧老闆什麼都能統籌全域性、觀其大略,簡直逆天。
這樣的人不成大事誰成大事。
秦暖等幾個年輕法官簡直崇拜得不要不要了,她們也不可能再有案子跟顧轍交集,紛紛想中午請他吃個飯請教請教,反正也不怕將來回避。
但顧轍很紳士地表示:“謝了,我中午在魔都還有飯局約著,失陪了。”
顧轍說著,器宇軒昂地離開市中院,跨進適時開到門口的邁巴赫上,飄然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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