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遺棄案(第2/2頁)
章節報錯
之後又對曾經佈德華居住地方的左右鄰居進行了詢問,之後發現,佈德華的妻子謝麗多年之前曾經懷孕,過了一年回來之後,卻沒有孩子,有人詢問之後都說是生產的時候,孩子就已經死了,人家也就沒有多問什麼了。
慢慢對比,順藤摸瓜,瞭解前因後果明白原尾。
早年佈德華夫妻為了錢財選擇為有錢人家代孕,在生孩子之後便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而選擇代孕的那對夫妻中男的高企老闆,女的是一位模特。
這個訊息從剛剛查出之後就很是震驚了,雖說此時的佈德華夫妻因為感到後怕想要逃跑。
可在這天網恢恢的法網之下,有誰可以逃過呢,所以直接都抓進去了,也從佈德華夫妻的口中拷問到了重要的資訊。
林子涵不是佈德華夫妻的孩子,而是替別人代孕的,但在後續的各路探訪之後得知代孕那對夫妻在林子涵出生後便帶著這孩子一起生活著,但是林子涵五歲多的時候在外玩鬧的時候便被人拐走了。
她們也曾努力尋找過,但重來沒有找到。
而林子涵也可以叫陸舟,這是他被拐走前的名字。
而當時年僅5歲的林子涵卻是個小人精,雖說有些臉盲,但是當時林子涵被拐了之後,林子涵透過自己的聰明才智成功脫險。
林子涵逃出之後不認識自己在何處,又生了病,後來在一個雨天,蜷縮著躲在路旁的時候碰見了現在的養父母,養父母送他去了醫院,並且報了警,但是警方沒有查到林子涵的真正身份,也不知他從何而來,便準備移交給孤兒院,但養父母不捨得這麼大的孩子,進孤兒院就收養了,所以林子涵最終就遇到了現在的這對養父母一對真心誠意待他的夫妻。
科普:
代孕在我國是犯法的。目前關於代孕的管理有兩種部門規章:《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不論哪部部門規章,均明確規定代孕的違法性,且代孕違法公序良俗和人倫道德,代孕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此代孕犯法。法律依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第四條衛生部主管全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監督管理。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可分解為拐賣婦女罪與拐賣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每一個世界都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體系,遵紀守法是一個每個公民應該遵守的。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面對律法,我們一定要謹記。不要故意去試探法律,法律是不允許所有人去觸碰的。